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7號
PCDV,112,保險,7,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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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楊玉雲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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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