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CONNOR BERNARD TSAI
CARTER SHIEH TSAI
PENELOPE JOSEPHINE TSAI
前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SHENWEI TSAI
謝孟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甲○○繼承權一事,未據聲請 人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拋棄繼承 切結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6日以通知書命其於 收受通知翌日起30日內補正,另於同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揆 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