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31號
PCDV,110,重訴,531,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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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原 告 游沈秀霞
黃文松
陳國民
陳帟綝
陳金蓮(即羅吉金之承受訴訟人)

許暖
陳雯慧
蕭文禮
呂清泉
蘇坤億
蘇石松
王俊明
王俊杰
王俊龍
蕭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劉秋茂
訴訟代理人 劉采婷
劉紀希
被 告 張國君
張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劉秉澄(原名:劉季郎


參 加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藍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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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