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原 告 游沈秀霞 黃文松 陳國民 陳帟綝 陳金蓮(即羅吉金之承受訴訟人) 許暖 陳雯慧 蕭文禮 呂清泉 蘇坤億 蘇石松 王俊明 王俊杰 王俊龍 蕭志銘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被 告 劉秋茂 訴訟代理人 劉采婷 劉紀希 被 告 張國君 張國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劉秉澄(原名:劉季郎)參 加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藍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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