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255號
PCDM,112,金訴,1255,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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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孟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452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孟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IPHONE XR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編號3至31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孫孟新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姜 吸哪」、「牛魔王」、「涵涵」、「拾柒」(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 收取款項之工作,每次可獲得以收取款項計算百分之5之報 酬。自稱「胡睿涵」、「郭心怡」(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人及其等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 NE(下稱LINE)向翁至德佯稱:經由其等所借用之券商名義投 資股票,穏賺不賠云云,並提供「晶禧股份有限公司」之投 資網站(網址:https://d.knarf.top)給翁至德下載APP使用 ,致翁至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於112年4月25日至同年 0月00日間陸續以轉帳、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將投資款( 共計新臺幣《下同》3,990萬元)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翁至 德發覺有異,於112年6月21日報警處理,並提供其於同年6 月14日所取得之收據1張(如附表編號32所示)。而孫孟新於1 12年6月17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 員在台灣高鐵左營站將如附表編號1至4、10至31所示之物交 予孫孟新,並由「姜 吸哪」將工作證之檔案傳送予孫孟新 ,由孫孟新自行列印使用,而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承前犯意 ,與翁至德相約於112年6月26日,在新北巿土城區學府路1 段188號交付現金485萬元之投資款後,即指示孫孟新於同年 6月26日14時許,前往上址收取款項,孫孟新到場欲向翁至 德收取款項之際,為埋伏在該址之員警逮捕而未遂,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翁至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孫孟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翁至德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告訴人翁至德所提出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翻拍 照片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扣案物品照片、扣案之手機及被告與 詐欺集團成員間聯絡之對話內容擷圖、聯絡人資訊各1份、 被告遭查獲時之照片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 間之對話內容擷圖1份、晶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 據(金額:485萬元)、空白現金收款收據各1張、門號000000 0000之雙向通聯記錄1份(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5227 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53頁、第61頁、第69頁至 第71頁、第75頁至第109頁、第151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 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 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二)被告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犯行, 與「姜 吸哪」、「牛魔王」、「涵涵」、「拾柒」、「胡 睿涵」、「郭心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三)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並與告訴人相約收取 投資款項485萬元並指示被告前往領取款項,且被告亦自承



如順利取款、未為警查獲,該集團之其他成員會指示其將款 項轉交該集團之上游成員,惟因告訴人於112年6月14日交付 款項後已查覺有異而未陷於錯誤,於同年6月21日報警處理 後依員警指示於上開時、地,假裝欲交付款項予被告,是被 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次犯行顯已著手於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告訴人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並配合警方調查而假意欲交付款項予被告,由員警於被告到 場後當場逮捕,被告始未能實際取得、傳遞款項,屬未遂犯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 力,不思正道取財,誘於厚利,竟參與詐欺集團,負責收取 款項,助長詐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 益之守法觀念,非僅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更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詐欺集團之不法所得去向,妨害金融市場及民生經濟 ,所為應予非難,然念被告於本案犯罪結構中,係受詐欺集 團成員指揮之角色,並非核心地位之涉案情節、參與程度, 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賠償告訴人之損失, 兼衡被告之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工作及經濟狀況狀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IPHONE XR 手機1支(含SIM卡1枚)、編號3、4 、10至31所示之收據及印章等物,均係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交予被告;附表編號5至9之工作證,係均「姜 吸哪」傳送 檔案給被告自行列印,均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爰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如附表編號32號所示之收據1張,係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前,該集團之其他成員交予告訴人,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且該集團之其他成員交予告訴人後,已屬告訴人所有,爰不 宣告沒收。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稱其係個人所有,且未持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見 本院卷第39頁),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該手機為被告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雖自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有約定每次可獲得以收取款 項計算百分之5之報酬,1星期結算1次(見偵查卷第125頁), 然本件被告到達約定地點後、尚未取款時,即為警查獲而未 遂,難認其就本案已取領報酬,而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就本案犯行已獲取報酬,無從認定其有何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搜索地點:新北巿土城區學府路1段188號 搜索範圍:被告所在之處所及身體 編號 名稱 備註 1 IPHONE XR 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交予被告於收取本案告訴人款項時,聯絡所用之物。 2 IPHONEe SE 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 印章1顆 晶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 印章1顆 黃彥翔 5 晶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2個 姓名:黃彥翔 6 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2個 姓名:黃彥翔 7 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個 姓名:黃彥翔 8 國票綜合證券工作證1個 姓名:黃彥翔 9 海崴投資工作證2個 姓名:黃彥翔 10 晶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日期:112年6月26日 金額:485萬元 11 晶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日期及金額均空白 12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日期:112年6月20日 金額:30萬元 13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 日期及金額均空白 14 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日期及金額均空白 15 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日期及金額均空白 16 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日期及金額均空白 17 現儲憑證收據1張 日期及金額均空白 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即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 搜索範圍:被告攜帶之隨身包包 18 印章1顆 印文:任遠投資 19 印章1顆 印文: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0 印章1顆 印文: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印章1顆 印文:海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2 印章1顆 印文: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3 印章1顆 印文: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印章1顆 印文:運盈投資 25 印章1顆 印文: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6 印章1顆 印文:和鑫投資證券部 27 印章1顆 印文:秦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8 印章1顆 印文:同信儲值證券部 29 印章1顆 印文: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0 印章2顆 印文:趙閱、羅嘉文 31 印章1顆 印文:裕萊投資有限公司 扣案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即新北巿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 32 晶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1張 1.告訴人提出扣案。 2.日期:112年6月14日 3.金額:5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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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