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游添程
被 告 王瑞德
蕭可傑
何柏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