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東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 告 黃榮毅
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律師
莊志成律師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方子豪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莊頌瑞律師
被 告 粘奇勛
選任辯護人 楊凱吉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郝郁文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宋建誼律師
被 告 焦崇德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6270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26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 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 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 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茲為免再 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 ,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