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799號
PCDM,112,聲,2799,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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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瑗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補充更正 為「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42號等」),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 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 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查受刑人洪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 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 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卷) ,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 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9日15時許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42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200號、10786號、10787號、17115號、18816號 、18845號、18931號、29079號、29097號、328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21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決日 期 108/08/14 108/11/06 109/11/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21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9/17 108/12/10 110/0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0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266號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執更字第1491號) 編號3-5經新北地院109年訴字第1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27日 108年4月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200號、10786號、10787號、17115號、18816號 、18845號、18931號、29079號、29097號、3287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200號、10786號、10787號、17115號、18816號 、18845號、18931號、29079號、29097號、328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決日 期 109/11/30 109/11/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01/15 110/0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26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266號 編號3-5經新北地院109年訴字第1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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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