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孫緯甫
具 保 人 王姚金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姚金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姚金說因被告孫緯甫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 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 保人於民國110年8月30日繳納現金後,經該署檢察官將被告 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 0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該案移送執行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 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 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派警依法拘提被告到案執行,亦 拘提無著等情,有新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 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知具保人之函
文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員警拘 提報告書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一節,足 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