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喜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喜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喜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本院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28號判決,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確是 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2月22日)以前所犯,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 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 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羅喜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05/31 110/06/13 110/06/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511號、111年度偵緝2470、249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511號、111年度偵緝2470、249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511號、111年度偵緝2470、24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1/12/30 111/12/30 111/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2/22 112/02/22 112/0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3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3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30號
受刑人羅喜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05/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511號、111年度偵緝2470、24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2/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8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