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297號
PCDM,112,聲,2297,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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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97號
聲 請 人 蔡國安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國安所涉本案相關證據業經檢察官於 搜索時扣押在案,且被告海外帳戶交易明細亦經調閱查無隱 匿犯罪所得或金流情形;又被告於羈押前仍努力在償還投資 人款項,並將護照交給投資人林明仁保管,後因護照過期, 應林明仁通知而更換護照,始致招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現 已70幾歲,患有心肌梗塞、退化性關節炎等宿疾,長期服藥 ,家中尚有95歲高齡母親,現僅得暫委由被告失婚之胞妹照 護,然胞妹白天上班獨留老母親在家,被告心中甚為不安, 極盼能親自奉養,此外,被告亦希望能在交保後與債權人協 商賠償事宜,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於 民國11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23日、10月23日 、12月23日、112年2月23日、同年4月23日及同年6月23日各 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所涉上揭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14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4年,因檢察官 、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於同年8月14日將案件函送 上訴,並於同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12年度金 上重訴字37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 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 院聲請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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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