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12號
PCDM,112,聲,2112,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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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駿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
9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駿峰(下稱被告)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押如本案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94號) 附表三所示之物。惟附表三編號9、10、11、13至16、18、4 4所示之物,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業經本案判決宣告不予 沒收,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 聲請准予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固有明文。三、惟查,本案判決附表三編號9、10、11、13至16、18、44所 示之物,包括手機6支、行車紀錄器2台、現金新臺幣(下同 )466萬400元等扣押物,本案判決雖不予宣告沒收,然本件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本案判決附表三編號9、10、11、13至16 所示之物係可為證據之物,併送本院審理;且本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8、44所示之現金合計466萬400元,復經檢察官認被 告應係取自其他販賣毒品違法行為之所得,併請法院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沒收。況且本件被告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罪,共33罪,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18日判 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被告於112年6月30日提起上訴 後,本案將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而未確定,是本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9、10、11、13至16所示之物及編號18、44所示之物 ,既經檢察官認與被告犯罪有關之物及被告取自其他違法販 毒行為之犯罪所得,均予扣押,自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是上 開扣押物各屬可為犯罪證據之物及得沒收之物,而本案既未 確定,上開扣押物仍有扣押俾供查證之必要,屬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項之客體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 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本案判決附表三:(其他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沒收與否) 1 牛皮紙袋46個(現場編號5) 不予沒收。 2 牛皮紙提袋1包(現場編號6) 不予沒收。 3 咖啡包包裝袋1包(未使用)(現場編號7) 不予沒收。 4 小牛皮紙袋19個(現場編號8) 不予沒收。 5 熱縮帶1捆(現場編號9) 左列之物。 6 夾鏈袋1包(現場編號10) 左列之物。 7 電子磅秤1台(現場編號11) 左列之物。 8 名片1盒(現場編號12) 不予沒收。 9 iphone11乙支(綠色,IMEI:000000000000000) (現場編號13) 不予沒收。 10 iphone9乙支(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 (現場編號14) 不予沒收。 11 iphone乙支(金色)(現場編號15) 不予沒收。 12 iphone乙支(銀色)(現場編號16) 左列之物。 13 iphone s乙支(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 (現場編號17) 不予沒收。 14 iphone s乙支(銀色,IMEI:000000000000000) (現場編號18) 不予沒收。 15 iphone乙支(金色,四角)(現場編號19) 不予沒收。 16 行車紀錄器2台(含記憶卡1張)(現場編號20) 不予沒收。 17 不明液體7瓶(現場編號23) 不予沒收。 18 現金新臺幣66萬400元 (現場編號30) 不予沒收。 19 研磨器1包(現場編號31) 不予沒收。 20 大麻煙油盒31盒(現場編號32) 不予沒收。 21 大麻煙油1罐(現場編號33) 不予沒收。 22 稀釋液1罐(現場編號34) 不予沒收。 23 大麻煙油(含填充針)1組(現場編號35) 不予沒收。 24 電子菸主機(含充電器)1袋(現場編號36) 不予沒收。 25 大麻梗共6包(2包+4包)(現場編號37、48) 不予沒收。 26 大麻種子2個(現場編號38) 不予沒收。 27 大麻煙油1支(現場編號39) 不予沒收。 28 封口機2台(現場編號40) 左列之物。 29 熱風槍1支(現場編號41) 不予沒收。 30 不明粉末2罐(現場編號42) 不予沒收。 31 電子秤2台(現場編號43) 左列之物。 32 未使用真空袋1包(現場編號44) 左列之物。 33 殘渣袋1包(現場編號45) 不予沒收。 34 電子菸油菸斗1袋(現場編號50) 不予沒收。 35 未使用熱縮膜1箱(現場編號51) 左列之物。 36 大麻殘渣袋1大包(現場編號52) 不予沒收。 37 不明粉末4罐(現場編號53) 不予沒收。 38 剪刀1把(現場編號54) 不予沒收。 39 夾鏈袋1包(現場編號55) 左列之物。 40 電子秤2台(現場編號56) 左列之物。 41 鑷子1包(現場編號57) 不予沒收。 42 封膜機2台(現場編號58) 左列之物。 43 防潮箱(電子)1台(現場編號59) 左列之物。 44 現金新臺幣400萬元(現場編號61) 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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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