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459號
TCDV,106,司促,21459,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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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薏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是否有誤?
  ㈡本票提示日期為何?
  ㈢陳報尚未還款金額之釋明。
  ㈣確認事實理由中債務人於88年11月29日簽發本票之記載是
   否有誤?(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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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