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547號
PCDM,112,簡,3547,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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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6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陸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 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更正 為「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成年組頭,共同意圖營 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第9行起「 簽注之金額即歸甲○○與其上游組頭所有」更正為「簽注之金 額即歸其上游組頭所有,甲○○則以每注賺3元圖利」;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間補充「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上游成年組頭,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第2行起關於接續犯一罪之論述更正為「又 被告自112年3月初起至同年月17日11時16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多次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本質上乃具有反覆 、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 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之一罪。」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實行本件供給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助長社會投機與僥倖風氣,實有不該, 兼衡被告前有賭博之前科而素行不良、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營分工角色、當場查 獲賭客人數之經營規模、經營期間短暫,以及犯罪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處罰。末查,扣案簽注單6張,被告雖僅供認其 中3張為其所有,其餘3張各為查獲之賭客所有云云,然賭客 洪阿哖、謝蘇阿美吳秀蓮(各為簽注單編號6、1、3,詳 參偵卷第17、20、22、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簽注單影本) 皆證稱不知道簽注單為何人所有,然係紀錄今天下注的號碼 等語(見偵卷第8頁背面、第10頁背面、第12頁背面調查筆 錄),堪認上開簽注單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673號
  被   告 甲○○ 女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 國112年3月初起,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住 處,經營「地下今彩539」賭博,供不特定多數人以通訊軟 體LINE或至現場投單之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法乃由不 特定之賭客向其簽注,玩法為俗稱2星即2個號碼為1注、3星 即3個號碼為1注,每注下注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 ,簽注之號碼若與臺灣彩券所開出之今彩539號碼完全相同 ,即為中獎;如中獎者,2星可獲得5,200元、3星可獲得52, 000元,如未中獎者,簽注之金額即歸甲○○與其上游組頭所 有。嗣於112年3月17日11時16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當 場扣得簽注單共6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 告洪阿哖、謝蘇阿美吳秀蓮等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簽注單影本、被告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先後所為多次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均係犯意單一,時間 密接,侵害同一法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接續犯, 請均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 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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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