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958號
PCDM,112,易,958,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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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木

生前住○○市○○區○路○街000巷00號 3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083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3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金木涉有妨害自由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 月18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同年9月11日繫屬本院在案 ,惟查被告業於112年8月21日死亡,有本院收狀戳、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起訴前死亡,揆諸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834號
  被   告 許金木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街0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金木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7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顏怡萱住所,徒手竊取顏怡萱所有置於上址 門前之衣物,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57 1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許金木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 之犯意,於112年2月20日14時9分許,未經顏怡萱同意,趁 顏怡萱之母親欲外出之際,擅自進入顏怡萱上址住所,後經 顏怡萱之母親要求離去而仍留滯在內,無故侵入顏怡萱上址 住處。
二、案經顏怡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金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經告訴人顏怡萱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有現場監視錄影截 圖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06條所規定之妨害住居自由罪,第1項為「侵入住 宅罪」,屬作為犯,第2項為「留滯住宅罪」,則屬真正不 作為犯。此二者就妨害住居自由罪行為態樣而言,「侵入住 宅罪」為基本行為態樣,「留滯住宅罪」為補充行為態樣, 即「侵入住宅罪」為基本規定,「留滯住宅罪」為補充規定 。倘無故侵入住宅,並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不退者,因妨 害住居自由罪性質上屬繼續犯,而在犯罪行為繼續中,同時 觸犯「侵入住宅罪」、「留滯住宅罪」,在犯罪評價上,屬 行為同時成立二罪名,依基本規定優先補充規定之法律競合 法則,優先適用基本規定之「侵入住宅罪」,排除「留滯住 宅罪」之適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 入住宅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 嘉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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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