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816號
PCDM,112,審簡,81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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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庭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529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庭毅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欄編號一「被告廖庭毅於偵查中之自白」之記載更正為 「被告廖庭毅於偵查中之供述」,另補充「被告廖庭毅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據欄編號三「證人蔡坤利於偵查中所為證述」之記載更正 為「證人蔡坤利於警詢及另案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29891號案件偵查中所為供述(依該案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所載)」。
 ㈢證據欄編號四「證人李淑華於偵查中所為證述」之記載更正 為「證人李淑華另案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 9891號案件偵查中所為供述(依該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
 ㈣證據欄編號九,另補充「LINE對話紀錄」。  二、論罪:
 ㈠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 途獲取所需,竟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告訴人3人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且被 告前因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確定(現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素行非佳,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 意,且已與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許嘉鳳、陳郁 雯分別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達成調解並約定於民國112 年11月12日前一次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兼 衡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無償取得軟體授權所詐得之 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 算之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詐得價值5,000元之不法利益, 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鍾上琳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 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詐得之不法利益,為其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許嘉鳳、陳郁 雯,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 徵,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許嘉鳳、陳郁雯達成調解,業如 前述,本院認被告如確實履行賠償,實可達到沒收制度剝奪 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 ,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條第1項、第 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529號
  被   告 廖庭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庭毅覬覦蔡坤利(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營 軟體授權平台所招攬付費授權之各種軟體,又不願實際付款 ,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先向其不知 情之母親李淑華取得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電信門號(下 稱本案門號,李淑華涉犯詐欺罪嫌部分,同蔡坤利),向蔡 坤利表達欲申請付費之意,藉此取得蔡坤利所申辦用於正當 經營軟體授權之各虛擬帳戶,亦即蔡坤利向第三方支付之藍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辦會員編號PZ0000 0000000號而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申辦取 得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各稱台新甲虛擬帳戶、台新乙虛擬帳戶)、蔡坤利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申辦會員編號0000 000號帳戶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申辦取 得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虛擬帳戶 ),再使用李淑華先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公司)之網路IP位址2001:B011:3006:7D2B:B0BF:B573 :2AB1:7469、2001:B011:3006:5BCC:64D5:D1C7:89 8C:C7F0、2001:B011:3011:D57F:D1D8:65A0:6963: AF3C(以下總稱本案網路IP)使用電腦或手機登入網際網路 ,以附表所示手法,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轉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 蔡坤利提供之虛擬帳戶,使蔡坤利誤認匯款乃廖庭毅為申購



授權軟體付費,進而同意授權,廖庭毅則藉操作上開手法, 對蔡坤利與附表所示之人兩面詐騙,無償取得所購軟體之授 權,詐欺得利,附表所示之人則因未收到商品而驚覺有異, 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嘉鳳、鍾上琳、陳郁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證 據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廖庭毅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向母親李淑華取用0000000000電信門號,且向蔡坤利購買軟體授權之事實。 二 告訴人許嘉鳳、鍾上琳、陳郁雯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許嘉鳳、鍾上琳、陳郁雯皆因在Facebook臉書網站閱覽販售平板電腦等3C商品之廣告而受騙匯款至蔡坤利如附表所述虛擬帳戶之事實。 三 證人蔡坤利於偵查中所為證述 證人蔡坤利因經營軟體授權平臺,有申辦附表所示藍新、綠界公司會員及台新、中信銀行虛擬帳戶,目的在收取軟體授權費用,後來其平臺新增儲值功能,可讓客戶先儲值再換購商品,出現多筆訂單,藍新、綠界公司便通知該多筆訂單為詐欺款項而凍結帳戶,證人蔡坤利從購買紀錄尋找,並撥打對方所留門號,該門號即是本件門號,電話彼之人自稱為被告廖庭毅胞姐之事實。 四 證人李淑華於偵查中所為證述 證人李淑華申辦本案門號給子女使用,似係交給被告使用;其家中網路係以其名義申辦,且其與被告自110年1月起同住在新北市泰山區同住約1年之事實。 五 藍新公司與綠界公司會員資料 證人蔡坤利確實向藍新及綠界公司申請會員資格,並因此取得附表所示虛擬帳號之事實。 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蔡坤利上開藍新公司與綠界公司會員編號所綁定之郵局帳戶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均為蔡坤利使用其本人名義及個資申辦之事實。 七 告訴人許嘉鳳提供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錯誤商品照片與存摺影本 告訴人許嘉鳳受騙匯款至蔡坤利虛擬帳戶之事實。 八 告訴人鍾上琳提供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 告訴人鍾上琳受騙匯款至蔡坤利虛擬帳戶之事實。 九 告訴人陳郁雯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告訴人陳郁雯受騙匯款至蔡坤利虛擬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許嘉鳯 110年7月25日某時許 於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張貼貼文,佯稱販售智慧型手機iPHONE 11等語 110年7月26日12時12分許 6,000元 上開甲台新虛擬帳戶 2 鍾上琳 110年8月5日某時許 於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張貼貼文,佯稱販售平版電腦iPAD等語 110年8月5日12時4分許 5,000元 上開乙台新虛擬帳戶 3 陳郁雯 110年8月9日10時許 於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張貼貼文,佯稱販售任天堂Switch主機等語 110年8月9日12時25分許 6,000元 上開中信虛擬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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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