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292號
PCDM,112,審易,229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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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鑾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
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素鑾與告訴人朱君儀為鄰居關係,林 素鑾於民國112年1月25日12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段0巷00弄00號前,持鑰匙刺劃朱君儀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坐墊,致上開機車之坐墊毀損 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朱君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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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