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112號
PCDM,112,審交訴,112,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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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富現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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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