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豊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99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貳貳陸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豊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3月5日傍晚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旅社內 ,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翌(6)日21時2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2段與環河西路4段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淨重0.4248公克、驗餘淨重0.4226公克),復經 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被告嗣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94號裁定送法務 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12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另案接續執行),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248公克、驗餘淨 重0.4226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1年3月6日 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 果,毛重0.5791公克,淨重0.4248公克,取樣0.0022公克, 驗餘淨重0.422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 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
0.4226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