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455號
TCDV,106,司促,21455,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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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達隆林本林宗隆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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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