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達隆、林本、林宗隆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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