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芷淳
被 告 林仲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經原
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