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58號
CHDV,112,除,158,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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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廖振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94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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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