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劉榮芳
代 理 人 劉家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張森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3月23日 208,300元 B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