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81號
CHDV,112,訴,981,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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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 告 游惠琴

被 告 劉正民
賴劉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11日以112年補字第469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其他應 補正事項。該項裁已於民國同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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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