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06號
CHDV,112,訴,906,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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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彰化縣○○鄉○○

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被 告 葉水明(兼葉奇胖之繼承人)


葉水進(即葉奇胖之繼承人)



葉秀盈(即葉奇胖之繼承人)


葉鳳珠(即葉奇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 第5235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3日以112年補字第45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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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