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10號
CHDV,112,訴,1010,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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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 告 逸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桀秩


被 告 詹桀秩


黃誼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 第5576號),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8月24日以112年補字第55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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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