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張源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春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匯款單影本 ;日後有
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