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51號
CHDV,112,補,551,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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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林秀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翠娥等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門牌號
碼彰化縣○○鄉○○村○○路00000號1樓鐵皮建物(下稱系爭鐵皮
建物),就被告所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於系爭鐵皮建物「得使用期間」內,均有推定租
賃權存在。請陳報原告因推定租賃權可獲終局利益為何(並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倘若原告未能/無從查報訴訟標的價
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院將暫先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
籍圖謄本正本。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0000號1樓鐵皮建物之歷
年房屋稅籍資料。及系爭鐵皮建物之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
:現系爭鐵皮建物之使用現況(是否仍出租予統一超商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使用?或屬加盟店自營?)?使用第二項之土
地,是否全部?
四、提出「完整」之原證2不動產租賃契約影本。
五、提出被繼承人「洪清雄(民國89年1月23日死亡)」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依原告所陳,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洪清雄(歿)所有,嗣由
被告洪銘成及訴外人洪銘煌繼承各1/2,洪銘煌再以夫妻贈
與為原因,將其持分1/2部分移轉予其妻即被告楊翠娥等語
。請說明:①系爭鐵皮建物為何年、由何人所建?建造時有
無獲當時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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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