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40號
CHDV,112,補,540,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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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呂宗霖
訴訟代理人 呂進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杉昂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
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予原告。是請查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約各多少平方
公尺?(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遭占用土地之市價?以供
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以地籍圖影本繪製被占用之位置(及相對應建物之門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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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