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32號
CHDV,112,補,532,2023092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張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華

①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瑜娟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請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
元(修繕估價單),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另非財產
上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之工人進入屋內修繕)為新台3000元
,合計共為6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②原告之土地是員林市○○段000地號,請查報相鄰被告蕭瑜
之土地(房屋門牌是32號)之地號?並提出兩造房屋之外觀照
片。
③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不要一再寫「請參考附件
1」(這是第二次通知)。需具體、明確化(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請予補正。(不要摻雜事實之敘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