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賴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剛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64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其訴。
提出職業證明資料。
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2年1月迄今內有無偵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