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晏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
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應如期繳納
。
二、提出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
料。
三、系爭自小客車無折舊?(107.12.4購買~110.10.15火燒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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