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12年度,44號
CHDV,112,移調,44,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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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張一如
代 理 人 李進建律師
相 對 人 蕭金花

代 理 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移調字第44號(即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
民事第1調解室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弘仁
書 記 官 楊雅芳
調 解 委員 周玉蘭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詳報到單
聲 請 人 張一如
聲請人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到
相 對 人 蕭金花
相對人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117年9月1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佰參拾萬元整。另就前開債務,相對人願於112年10月11
日前提供其所有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權利範
圍全部)及4268建號房地(權利範圍全部)設定普通抵押權
予聲請人作為擔保。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不再向相對人主張其它權利及請求。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 請 人 張一如
聲請人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相 對 人 蕭金花
相對人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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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