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列聲請人張秀宜因與相對人TRINH VAN TUAN(中譯:鄭文俊)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秀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WG0000000)。
二、提出載有正確金額之附表1紙。(附表所載本票金額為40000
0「萬」元,如有誤繕請更正之)
三、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
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故請釋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提示日
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