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列聲請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紀祥凱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系爭本票(票號:CH216626
)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為
「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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