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21號
CHDV,112,司拍,121,2023090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蘇峰正


相 對 人 歐晁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 償日期為112年2月15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 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新 0000-0000 650 全部 002 彰化縣 芳苑鄉 芳新 0000-0000 1382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