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769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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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債 務 人 富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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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千琡
債 務 人 黃彬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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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江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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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灴坴
債 務 人 堂全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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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定金
債 務 人 曜全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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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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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吉特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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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睦吉
債 務 人 賦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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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友生
債 務 人 昶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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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彬鳴、葉千琡之勞保、保險資料及
郵局存款,並請求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等住所分別在苗栗縣
後龍鎮及臺中市南屯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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