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570號
CHDV,112,司促,9570,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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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7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宜珍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新臺幣137,698元,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
4年8月31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幾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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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