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570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宜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請求新臺幣137,698元,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 4年8月31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幾計算?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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