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04號
CHDV,112,司促,2604,202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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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蕭洪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主文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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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