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320號
CHDV,112,司促,10320,202309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品儒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