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葉乙平
葉乙成
葉乙清
葉謝阿冷
許皇義
上 訴 人 君得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煌藤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1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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