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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78號
CHDV,111,重訴,178,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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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92,229元(11
1年9月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30.8x36萬13
7.30美元=11,092,2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64,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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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