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堡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宗原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承受訴訟人(林助油之繼承人)
林俊銘
林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俊銘、林慈娟為原先被告林助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土地公同共有人林助油於民國112年6月3日死亡,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後,僅林俊民(叁男)、林慈玲(次女)具狀承 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林俊銘、林慈娟為林助油之繼承人(長男、長女),有卷 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註:次男早夭)。繼承人等應即一同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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