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85號
CHDV,109,重訴,185,20230912,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76,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向本院補繳372,81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1/1頁


參考資料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