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96號
CHDM,112,聲,109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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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茗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茗富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 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茗富因詐欺及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法官審酌受刑 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 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4日 109年4月22日至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 112年度簡字第9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 112年度簡字第9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29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8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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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