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09號
CHDM,112,聲,1009,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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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蕭世達




上列聲明異議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
2年執戊字第3522號)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狀」所載。二、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 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 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 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 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 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蕭世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民國112年6月20日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 112年度執字第3522號分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 議意旨係主張該案確定判決之證人與其有嫌隙挾怨報復,證 人證詞不可信,該案判決不符合司法訴訟程序云云,足見聲 明異議人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 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內容再為爭執,惟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 得審究。據上,聲明異議人之爭執,顯非針對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而為異議指摘,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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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