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益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0
3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訴字第548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益彰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之供 述」、「被害人意見調查表」、「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至告訴人身上所穿著之外套因遭被告拉扯 而破損乙節,係因毆打傷害人體之行為兼有導致衣服破損, 依照社會通念,毀損衣服之行為已被吸收在傷害罪中,以傷 害罪名評價已足,不另成立毀損衣服之罪名,起訴意旨認被 告以一傷害行為,致使告訴人受傷及外套破損,為想像競合 犯,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對告訴人精神上、身體上造成 之侵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迄未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害,又綜合被告自述高中畢業,沒有其他專門技術 或證照,已婚並育有2名子女均已成年,目前與爸爸、媽媽 、太太、小孩同住,每月工作約10幾天,並不穩定,除了生 活開銷之外,每月尚有房貸須繳納清償,子女不會幫忙負擔 家用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復參酌被害人之意 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603號
被 告 呂益彰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益彰與王信山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晚間,在彰化縣和美鎮 彰美路0段000號「賀山日本料理」共同參與土地公廟委員交 接餐會。用餐期間,眾人在餐廳外抽菸時,呂益彰要求王信 山加入他的LINE好友,惟遭王信山所拒。呂益彰因此惱怒, 先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對王信山辱罵「幹你娘」、「幹你 娘老雞掰」等侮辱言詞;接著又出手毆打王信山,致其頭頂 部、右前胸、右肘及兩膝多處疼痛、右手背挫傷等傷害。王 信山身上所穿著之外套亦因遭呂益彰拉扯而破損。二、案經王信山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㈠ 被告呂益彰於警詢筆錄之供述。 被告坦承辱罵及毆打告訴人王信山之犯行。惟表示係因為土地公廟會務的問題才起衝突,自己的右手臂也有被抓傷。 ㈡ 告訴人王信山之指訴。 指訴遭被告辱罵及毆打之過程;並於偵查中表示就妨害名譽部分亦提出告訴。 ㈢ 現場監視影像擷取照片5張。 本件案發之經過。 ㈣ 告訴人受傷及外套破損之照片、和美道周醫院驗傷診斷書。 告訴人因遭被告毆打,致其右手背受傷及外套破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277條第1
項傷害等罪嫌。被告一傷害行為,致使告訴人受傷及外套破 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 罪處斷。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 裕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 福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