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2年度,30號
CHDM,112,智簡,30,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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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湘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湘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甲所示之物,依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附表及附表 內容,均應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甲及附表甲內容(此經蒞庭 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被告以一個接續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依刑法第 57條規定,審酌各情及被告業與附表甲編號3所示商標權人 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亦 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有其陳報狀在卷可參、被告之 子疾病情況(參被告所提相關病歷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固請求宣告緩刑,且其無前科,然其本案侵害附表甲所 示眾多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所為傷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國際形象,並非第一次違反商標法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案僅與二商標權人達成調解,是認尚 不宜逕予宣告緩刑
五、沒收部分:
(一)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至29所示之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有各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在卷可參,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本案獲利新臺幣3000元,經繳出供查扣(此經被告陳 述在卷,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 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甲: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 標 註冊/審定號 沒收方式 1 仿冒「YSL」商標耳環12個 法商伊芙聖蘭公司 00000000 均沒收。 2 仿冒「DIOR」及「CD」商標耳環4個(含為警方蒐證購買)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3 仿冒「MICHAEL KORS」商標耳環2個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4 仿冒「GUGGI」商標耳環12個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5 仿冒「HERMES」商標手環2個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00000000 6 仿冒「HERMES」商標耳環32個(其中含鑑定報告書所載之戒指2個) 7 仿冒「LV」商標耳環61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236只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9 仿冒「CHANEL」商標胸針1只 10 仿冒「CHANEL」商標戒指1只 11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3條 12 仿冒「寶格麗」商標耳環2只 義大利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3 仿冒「CHANEL」商標髮夾3只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14 仿冒「HERMES」商標空飾品盒22個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15 仿冒「CHANEL」商標空飾品盒75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6 仿冒「LV」商標空飾品盒23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17 仿冒「MK」商標空飾品盒1個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18 仿冒「寶格麗」商標空飾品盒1個 義大利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9 仿冒「GUCCI」商標空飾品盒1個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20 仿冒「卡地亞」商標空飾品盒2個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21 仿冒「CHANEL」商標手提紙袋90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2 仿冒「LV」商標手提紙袋30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23 仿冒「HERMES」商標手提紙袋25個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24 仿冒「卡地亞」商標手提紙袋2個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25 仿冒「MK」商標手提紙袋1個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26 仿冒「GUCCI」商標手提紙袋2個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27 仿冒「HERMES」商標絨布袋5個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28 仿冒「LV」商標絨布袋2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29 仿冒「CHANEL」商標絨布袋6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30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0號
  被   告 許湘詠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市○○里00鄰○○路00            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湘詠曾違反商標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96年10 月18日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台幣(下 同)30000元。詎仍不知悔改,復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 冊/審定號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分別 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現仍於商標權期間 內,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商標 ,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上開商標之商 品。詎許湘詠知悉其透過大陸地區之淘寶網,所購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 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9 年某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在其○○縣○○市○○里00鄰○○路00 0巷0號住處,通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並針對 附表之商品,以拍賣之價格販賣,迄本案查獲為止,共計販 賣獲利3000元仿冒商品。嗣經警喬裝買家,利用網際網路, 在上開購物網站向許湘詠購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仿冒DIOR 商標耳環1對(未扣案),經送鑑定,確認上開商品屬仿冒 商標之商品,復於111年9月15日17時58分至18時24分,持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111年聲搜字第923號搜索票,至許湘 詠存放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上開居處兼倉庫執行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並將本案販賣 附表仿冒商品3000元交付承辦員警查扣。
二、案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請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湘詠於警詢時、偵訊中坦承不諱 ,被告於偵訊時自白:伊販賣附表物品購入價格便宜,不是 合法代理商,也無來源證明,且伊之前曾有販賣仿冒商品犯 行曾遭緩起訴,所以伊賣附表仿冒商品就知附表商品是仿冒 品等語。此外,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鑑定意見書 、被告奇摩網站畫面相片、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足認被告之自白有上開佐證為證 且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請依法論科。二、核被告許湘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 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另者,本案查獲經過為員警喬裝買家,透過網購網站向被告 購買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仿冒商標DIOR商 標耳環1對(未扣案),商品後送鑑定,始循線查獲被告本 案犯行,是員警在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網頁上下標時, 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 賣契約之意,則被告出售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仿冒品給員警 之行為,僅屬販賣未遂,惟商標法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 之行為並無設處罰之規定,是被告此部分所為,該當商標法 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行為,並為其所犯之前揭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所吸收,一併說明。
四、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 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181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基於販賣以營利之單一犯意, 自109年某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為警查獲時止,在網際網 路上多次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 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 人之商標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五、爰請審酌被告許湘詠曾違反商標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於96年10月18日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支付緩起訴處分金30 000元。詎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本案販賣仿冒商品規模 均大於前案,所生損害更大,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透過網路 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 之觀念,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又衡以被 告係自109年某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為警查獲時止,透過 網路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並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時間、數量非少,並有3000元營業額獲利 ,所為實不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為大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助理工程師;家境勉持之經濟狀 況及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人、被害人等人和解,也未賠償 分文,有告訴人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及依罪刑相當原則,請量處適當刑罰。
六、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附表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因此犯罪獲利3000元 (業已提出供警查扣)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為本案之 犯罪所得,且上開犯罪所得並無證據顯示已發還告訴人,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被告許湘詠違反商標法案件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是否提出告訴;註冊審定號一、YSL耳環;12個;伊芙聖蘭公司;不提告訴:0000000○、DIOR耳環;4個;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訴;00 000000號
三、MK耳環;2個;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提出告訴;00000000 號
四、GUGGI耳環;12個;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 00
○、HERMES手環;2個;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提出告訴;00000000號六、HERMES耳環;32個;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提出告訴;00000000號七、LV耳環;61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000000



00
八CHANEL耳環;234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00
九CHANEL胸針;1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00
十CHANEL戒指;1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00
十一CHANEL項鍊;3條;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00
十二寶格麗耳環;2個;義大利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00
十三CHANEL髮夾;3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00
十四CHANEL耳環;2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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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