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89號
CHDM,112,易,789,202309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朝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陳宥佳告訴被告粘朝傑毀棄損壞部分,起訴書認係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 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收據、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652號
  被   告 粘朝傑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粘朝傑因故不滿陳宥佳,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 5日17時45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號,揮擊陳宥佳臉部, 造成陳宥佳配戴之眼鏡噴飛落地,因此鏡片破裂損壞。二、案經陳宥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粘朝傑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不想回應等語 。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宥佳、證人林 家榮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攝影影像翻拍照片、蒐證照片 等在卷可參,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有傷害罪嫌,然本件告訴人 並未就醫,無驗傷單作為證據以為佐證,且由現場蒐證照片 上,無法看出告訴人受有傷害,要難以告訴人於警詢時片面 指述遽為不利被告認定。應認此部分罪嫌尚有不足,惟此部 份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毀損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智 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紀 珮 儀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