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18號
CHDM,112,交重附民,18,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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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賴貞伊

賴昱
賴柏霖
賴吳銹錘

賴忠厚
上五人共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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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