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47號
PTDV,112,補,547,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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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蔡宇哲利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
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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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